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標的現為休耕空地,上有農業設施。據債 權人代理人稱,農業設施為共有人所有,2筆土地均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 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無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