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313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道路,與鄰地混作無明顯界址,鄰地建物(水里鄉三十甲路10之1號)部分占用,大部分種植香蕉、果樹、檳榔,另有鐵皮棚架、鐵管架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