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80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部 分空地,無法進入土地內;821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 人使用,無分管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780地號為都市計畫商業區;821地號土地為 都市計畫住宅區。
5.
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乙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 件乙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 承受。
6.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