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1653地號土地為部分雜草、部分雜樹;1689地號土地為部分菜園,部分有建物占用(建物門牌:新屋區後湖2─
3.
2─12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賣標的168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653及1689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1689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且該土地其上已興建農舍。
11.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他各標縱達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