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236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634-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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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4
保證金:
4.9
總坪數:
150.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50.5 坪
總現值:
32.8 萬
拍後增值:
8.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34-1地號,面積 398 m2,持分 1/4,9.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65-1地號,面積 1,913 m2,持分 1/36,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65-2地號,面積 12,413 m2,持分 1/36,1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5/14,總底價 38萬,保證金 7.6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2拍,2025/6/4,總底價 30.4萬,保證金 6.1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出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2.
3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所示均為雜樹林。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3.
3土地未直接臨路,需經他人土地始能臨路,地勢起伏,現況為雜竹木林。上開土地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5.
編號
6.
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34-1地號
398 m2 × (1/4) × 1,500 元 - 9.6 萬元
= 5.3萬元
2.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65-1地號
1,913 m2 × (1/36) × 450 元 - 2 萬元
= 0.4萬元
3.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665-2地號
12,413 m2 × (1/36) × 450 元 - 12.8 萬元
= 2.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7
3拍 不點交
186 坪 / 32.4 萬
2025/6/18
特拍 不點交
69.3 坪 / 16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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