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賢28123

臺南市下營區茅港尾段146-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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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0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6
保證金:
13.2
總坪數:
21.7
坪單價:
3萬/坪
持分地坪:
21.7 坪
總現值:
30.1 萬
拍後增值:
-35.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2地號,面積 53 m2,持分 1/6,8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5地號,面積 168 m2,持分 1/6,26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57-15地號,面積 209 m2,持分 1/6,3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上有房屋佔用,門牌為茅港尾111 號;編號3土地為部分空地、部分平房佔用,無門牌。另據鑑價報告記載:係裡 地。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 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 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2地號
53 m2 × (1/6) × 4,200 元 - 8 萬元
= -4.3萬元
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46-5地號
168 m2 × (1/6) × 4,200 元 - 26 萬元
= -14.2萬元
3.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 157-15地號
209 m2 × (1/6) × 4,200 元 - 32 萬元
= -17.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1拍 不點交
136.4 坪 / 2,000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20.8 坪 / 368 萬
2025/7/8
2拍 不點交
18.3 坪 / 179.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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