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95年7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雜草叢生,僅有一棵柚子樹。嗣經本院於113年8月29日 履勘時,仍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面對五結鄉老 人文康中心左側草地,上有種植果樹。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 不含地上物,請投標人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甲標土地如為重劃區內耕地,則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 權。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