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 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作物,土地上有墳墓數座。本件僅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之範圍,於拍 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