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 者得標。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7日假處分查封時,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福德路
5.
203號房屋坐落其上,部分則有倉庫、 空地、田地,田地現休耕中。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11日履勘時,仍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部分為農地,種植水稻、部分空地、部分雜草雜樹。部分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蘇澳鎮福德路
7.
203號建物,無門牌鐵皮屋2間、 鐵皮車庫一座。後經債權人於115年1月7日陳報,土地上之建物應無門牌號碼197號之建 物,是否屬實及其實際占有情形應經鑑界始能確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甲標 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9.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1.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