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法院 114午8055

宜蘭縣蘇澳鎮文化段26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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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8 週四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0
保證金:
60
總坪數:
28.7
坪單價:
10.4萬/坪
持分地坪:
28.7 坪
總現值:
113 萬
拍後增值:
-187 萬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宜蘭縣 蘇澳鎮 文化段 267地號,面積 63.7 m2,持分 1/4,50 萬
2.
宜蘭縣 蘇澳鎮 文化段 279地號,面積 316.2 m2,持分 1/4,250 萬
法院筆錄 (14)
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文化段
3.
279地號土地相鄰,均為柏油巷道,惟大同南巷14之9至 14之27號房屋門前雨遮部分占用文化段279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其中279地號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 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 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2)
1.
宜蘭縣 蘇澳鎮 文化段 267地號
63.7 m2 × (1/4) × 11,900 元 - 50 萬元
= -31萬元
2.
宜蘭縣 蘇澳鎮 文化段 279地號
316.2 m2 × (1/4) × 11,900 元 - 250 萬元
= -155.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7
1拍 點交
71.4 坪 / 759 萬
2025/12/24
1拍 不點交
20.4 坪 / 110 萬
2025/12/24
3拍 不點交
45.6 坪 / 87.6 萬
2025/12/24
3拍 點交
14.4 坪 / 2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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