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鎖匠無法開啟大門,故未進入裡面。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513-6地號土地 為289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屋前停車空間。513-15地號土地為289建號建物屋前巷 道用地。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增建,因 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屋內,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 之情事。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經現場調查 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 行查明。本件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均編定為住宅區。
6.
本標內暫編70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 8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