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7日假處分查封時,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休耕中田地。嗣經本院於114年6月11日履勘時,仍由 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農地,種植水稻,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2.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