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猴猴段1地號土地現況廚建物坐落外,尚有水泥空地、空地、果樹、 短期蔬菜,雜木林等,建物為區界帝君廟及廟側磚造鐵皮頂建物(無門牌)、無門牌鐵皮 屋等;猴猴段1-1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雜草、樹木、竹圍、香蕉等;猴猴段6地號土地 現況部份為區界帝君廟占用,部份空地,種植短期蔬菜、果樹等;猴猴段19地號土地現 況除無門牌平房部份占用外,尚有水泥空地、道路等;猴猴段58地號,位於福德路462巷 49號至31號房屋門前之空地,有各屋雨遮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6地號於查封時有種植作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本標
                                            
                                         
                                        
                                            
                                                9.
                                            
                                            
                                                1-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 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 文件。
                                            
                                         
                                        
                                            
                                                10.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11.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12.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6.
                                            
                                            
                                                本件執行標的上若有闢建道路供人車通行者,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受其相關 使用收益處分之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行投標(應買)。
                                            
                                         
                                        
                                            
                                                17.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9.
                                            
                                            
                                                58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 人共同投標而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 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 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 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 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 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21.
                                            
                                            
                                                1-1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 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2.
                                            
                                            
                                                本條例中華民 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2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 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 買人注意!
                                            
                                         
                                        
                                            
                                                2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