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界稱:298-3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水泥空地、雜草、柵欄圍牆等。拍 定後點交。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空地、水泥空地、雜草、柵欄圍牆等,於拍定後點交。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 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 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