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係無人居 住之空屋,屋內已斷水斷電,僅有少數傢俱、冷氣,本件拍定後點交。另據現場之社區總幹事 陳稱:該戶有積欠社區大樓管理費,並且未配有車位,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 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