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694地號土地為社區大樓坐落基地、中庭及大門前等空地;696-1地號 土地為大樓前方及側邊空地供機車停車使用,令部份為雨遮、水溝。據大樓管理員稱:本 件建物均無配屬車位,車位須由住戶另向管委會承租,債務人並未承租車位,且尚積欠管 理費。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依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 建物有夾層及雨遮等增建。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權人答:無上開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 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7.
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警局經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標的建物夾層、雨遮為增建(暫編2255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 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