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部分空地、屋側部分基地(停車空 間)及屋後空地,屋後空地上搭建有鐵皮棚架。建物部分,因債務人之妹妹在場而會同員 警進入,係由債務人之弟弟、妹妹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 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但有輕微漏水。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茲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 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93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本標暫編936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26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