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及建物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丁標標的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湖路142-
5.
142號建物基地座落,及信箱載明145號之一層平旁前半部占用,及前方無門牌鐵皮屋座 落,無門牌鐵皮屋前無門牌2層建物座落,及145號建物基地座落、屋側鐵皮屋及鐵皮屋旁 鐵皮雨遮及屋後空地(短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因債務人在場,會同員警進入, 係為債務人自住,建物共2層,1樓有客廳(神明桌、供奉祖先)、1房、廁所及廚房及其旁 鐵皮屋,2樓有3房、廁所及前陽台。經現場調查所得,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債務人 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丁標土地僅拍 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因由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7.
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承買。六、丁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
8.
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
10.
丁標內暫編10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