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
5.
153號建 物基地座落;1121地號土地另含大湖路
7.
151號屋前雨 遮,部分占用1122地號土地。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實際占 用情形應以實際鑑界為準,於拍定後不點交。
8.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