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 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
6.
153號建 物基地座落,1118地號土地另含大湖路156號建物屋側及屋後鐵皮外部分占用及153號屋 後土地、屋後私設道路、鐵皮雨遮全部占用,及前開鐵皮雨遮旁土地部分占用(短 蔬);152號屋後無門牌建物及屋側鐵皮雨遮(停車、前半部部分占用);152號旁私設 道路(部分占用)。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實際占用情形應 以實際鑑界為準,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9.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