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丙標標的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湖路
5.
151號建物基地座落及 屋後雨遮部分占用,151號屋旁土地(停車),
6.
152號屋後土地(短蔬、檳榔樹), 與152號相連紅磚屋,152-1號屋側私設道路(部分占用)、屋前空地、與152-1號相連之 磚造屋及其旁鐵皮車庫,鐵皮車庫旁土地(短蔬),無門牌鐵皮屋(與磚造屋相連), 信箱載明145號之一層平旁後半部占用。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 且實際占用情形應以實際鑑界為準,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