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係房屋坐落基地。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查封時會同警 員、鎖匠開門入內,債務人在場並據其稱係自行居住,本件拍定後點交。另本標建物第一樓至 第三樓均有門與隔壁7號房屋相通,請投標人注意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本標內暫編80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經 地政機關測量,該暫編808建號建物有占用非拍賣標的之同段1061地號土地部分範圍,又若該建 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他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拆除之危 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該暫編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5.
本件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有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初步 調查結果均無。惟法院資源有限,因調查限度有限而難以盡善盡美,本院已盡力查證並揭露風 險,倘與現場調查或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有意投標之人應自行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再次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 此敘明。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 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並應查明查明有無未清繳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拍定後持該 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 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