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件拍賣之房屋據債務人陳報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 9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因標的物於115年4月17日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但於查封後租期屆 滿,於拍定後點交。
5.
本件房屋依肉眼觀察落地窗外陽台上方有鋼筋裸露情形,另據警員訪查鄰人,鄰人稱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 觀察及訪查情形內容所載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 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