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 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其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土地為「清水大鎮」社區含車道之坐落基地。嗣經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及115年1 月27日履勘時,仍由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協助指界,土地及建物均同假扣押情況。本件經 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 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務人自 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389建號建物在地上室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15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