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0地號土地現況為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坐落,另有部分空地;建物內遺 有許多火鍋餐廳之營業器具及餐桌椅等,惟擺設凌亂,似已久未營業。另據地政測量人員 勘測後稱,僅有一樓有部分增建。又建物內有送餐之電梯,惟不確知是否尚能運作。電梯 價值已一併估價於建物價格內。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內遺有許多火鍋餐廳之營業器具及餐桌椅等,惟擺設凌亂,似已久未營業,於拍定後點交。
6.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8.
本件標的建物一樓部分為增建(暫編490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 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 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 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 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 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