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8-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壯圍鄉十三股路13巷20 號、18號、22號基地坐落,及屋前空地;385建號於查封時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入內,2樓、3樓 有神明桌,3樓有肉眼可見漏水壁癌,屋內有嚴重漏水情形,屋內有生活用品,經訪查但不知何 人居住使用,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 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內暫編70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