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711地號土地位於壯圍鄉永鎮路28號建物左前方之田地,現況已休 耕。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為田地並已休耕中,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 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 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3.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 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 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 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 (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標的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 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 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 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