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115年5月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其中890地號土地係古亭國小後方大暐建設有限公司集合住宅、停車空 間,集合住宅之基地,目前基地上已蓋一半之建物。890-1地號土地係890地號土地旁, 土地上為雜草。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trial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