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發現屋內物品堆置雜亂,且牆壁有數處肉眼可見的大裂縫、 地磚破損與隆起、天花板有壁癌,且據現場管理員稱已多年未見債務人,另據前案依該大 樓管理員表示係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據管理員稱前雖有第三人代為繳納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管理費,惟自113年1月起至今 均未有人再繳納管理費,投標人應注意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4項之規定,需與債務人對該積 欠之管理費連帶負擔清償責任。
4.
本標暫編301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