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民國89年2月29號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站前北路35號之鐵皮屋。經本院於115年4月30 日履勘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 員稱,96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羅東鎮站前北路35號建物前半部及屋前空地;97地號土地 係該屋屋後半部。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且查無債務人分管特定範 圍之情形,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7.
本標之地上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