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657建號為羅東鎮振泰街6號、8號之房屋,其中振泰街6號為二層樓建 物,振泰街8號則為四層樓建物,此二門牌建物之二樓內部相通。上開振泰街8號四樓為鐵 皮屋,需由三樓之房間內樓梯始得通往。屋內堆放許多雜物、衣物、生活用品、垃圾等, 其牆壁或有龜裂或掉漆疑似潮濕或漏水所致(見現場履勘照片)。本件建物前由債務人與 其子居住使用,惟其子於114年間於屋內病逝,一樓前有出租予他人,現在則未出租,供其 接待朋友來訪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暫編267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576地號之情形,其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本件建物所跨建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2條等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