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 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據債權人代理人稅:前案執行時為債務人父親居住,現 在不清楚。建物
5.
二層之間為夾層增建,一樓層為客廳(有神明桌、供奉神明、祖 先)、一房、廁所、廚房及屋後鐵皮頂增建(放置洗衣機)。夾層部分有2房及廁所。二樓 層有3房及廁所,其中1房有陽台增建。土地據地政人員稱係為建物基地及屋後增建。嗣經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115年5月5日函送本院訪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房屋現由債 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 務人使用中,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 明,茲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本標內暫編948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3 7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948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
8.
92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