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目前係無人居住之空屋,該建 物每月管理費為2700元,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 定後點交。另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陳明告知,實有查證困難,本院已 盡力查證並揭露風險,投標人仍應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不得 逾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此敘明。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 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