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 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820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慶和巷7之6號房屋旁之土地,種 植短期蔬菜;856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碧霞街123號房屋前之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 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820地號土地編定為住宅區, 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856地號土地編定 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