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於115年1月28日查封時,係約位於宜蘭市農權路三段203巷11號房 屋及197巷8號房屋之中間道路,現供人車通行使用,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 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 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5.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