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 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 勘,
7.
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 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 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 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8.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 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