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得標。
5.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所述:土地為中和路
7.
5號建物部分屋前空地;前開5號建物屋後空地(上有鐵皮雨遮);前開
8.
8號建物屋後無門牌鐵皮屋;8號屋旁無門牌建物及屋後土地(種短蔬);6-1號旁無門牌 建物。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1.
丙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2.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