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得標。
5.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所述:土地為中和路9號建物基地座落,及屋前空地 (2個鐵皮雨遮)及屋後空地(有一鐵皮屋)、巷道用地;中和路10號建物基地座落及屋 前土地及屋旁無門牌鐵皮屋及前開鐵皮屋旁無門牌屋頂之廢墟;中和路9之1號建物基地 座落;中和路18號建物基地座落及屋前、屋後土地,及屋旁無門牌鐵皮屋及屋前土地 (盆栽、短蔬及無屋頂、僅三面牆之廢墟);中和路21號2棟3層建物及2棟中間紅磚鐵皮 頂建物(無門牌)及屋前、屋後土地(鐵皮雨遮)及2側磚造瓦片頂建物(無門牌);中 和路21之3號基地座落及屋前土地;21之3號旁2棟無門牌建物,其一混擬土加強磚造3層 建物,僅部分座落;前開混擬土加強磚造3層建物旁之土地(園藝樹木、鐵皮車庫)、鐵 皮車庫旁無門牌建物;中和路20號建物部分基地座落,及其旁磚造建物座落及前開建物 屋後空地(貨櫃屋);中和路22號磚造鐵皮頂旁無門牌建物基地座落;中和路23號3層加 強磚造建物基地座落及屋旁門牌號建物基地座落;中和路23號共2棟建物,除上開建物 外,另一雙併建物,部分座落、屋前巷道、屋側無門牌鐵皮屋部分座落;招牌進豐鋁門 窗之無門牌鐵皮屋及屋側無屋頂建物座落;前開屋側無屋頂建物旁2棟無門牌建物座落及 斜前方無門牌鐵皮屋基地座落及其屋前道路用地;中和路25號建物(僅一面牆,無屋 頂)基地座落及旁邊無門牌3層建物部分基地座落;25號屋旁無門牌建物座落及前開無門 牌3層建物前無門牌建物座落及其屋後紅磚鐵皮頂雞舍座落;中和路16之1號建物最外側 靠近道路之鐵皮頂無門牌建物部分座落;中和路16號建物基地座落,屋前雨遮部分座 落;永同路3段170號建物及屋旁鐵皮屋部分座落;永同路3萬178號建物屋後部分座落、 屋後巷道、屋後種植蔬菜之土地;中和路14號建物座落及其旁無門牌建物座落,14號旁 空地(短蔬、盆栽)及空地旁無門牌建物及前開空地旁無門牌紅磚建物、紅磚建物旁鐵 皮雨遮、鐵皮屋座落。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甲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8.
甲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9.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