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房屋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建物屋內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形,並有些許壁癌情形,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標的經初步調查未在海砂屋列管名冊或原能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內,另是否有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等情形,亦無債權人、所有權人等相關單位之陳明告知,實有查證之困難,本院已盡力查證 並揭露風險,請應買人仍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4.
本標內暫編55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