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057地號為系封建物1005建號之基地。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一樓前後 有增建,已出租給兆基管理顧問(股)公司,租期自民國(下同)110年8月5日至113年8月4 日,在場人張OO並提出租約影本。二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租給大為律師事務所,租期 自107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在場人游OO並提出租約影本。三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 租給衡昱電商(股)公司,租期自111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另自112年11月1日起未定 書面租約,雙方改為口頭續約,在場人陳OO並提出租約影本。四樓為空屋,屋內面積均為 增建。本建物為透天厝,各樓層有獨立出入口,有逃生梯及電梯可供使用。本件拍賣價額 已包括電梯價值。另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再次履勘,其中三樓、四樓已空置,
3.
二樓仍 由上開公司及事務所承租中。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二樓於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但於查封後租期現已屆滿,於拍定後點交。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六、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現場以肉眼觀察該屋無嚴重漏水,其餘不明。惟是否確有上 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1.
三樓前後陽台、四樓全部為增建(暫編1089建號),增建部 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 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1067地號土地23.84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均不明。拍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