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其中一位相對人在場開門,據其稱本件建物是其與兒子一起居住,屋 內有漏水、壁貼剝落之情形,二樓有神明廳,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套繪管制不 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75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