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建物係為無人居住之空 屋,建物共四層,屋外電錶已拆除,1樓屋前有雨遮增建,流理台旁為增建。內有客廳、廚 房、廁所,樓梯下方有儲藏室,1樓無傢俱、日常生活用品。
5.
3樓格局相同,均為2房及 一廁所,前方房間有陽台,後方房間有部分增建,
6.
3樓房間內有衣櫃、床鋪,但無日常 生活用品。4樓前後露台增建,前方另有小陽台增建,露台有一水塔。經現場調查所得,依 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 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惟法 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 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8.
本標內暫編88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2 34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887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37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 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