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2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 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所述:土地為中和路23號雙併建物基地部分座落,及 屋前雨遮、屋側門牌號鐵皮屋部分座落;中和路16之1號建物最外側靠近道路之鐵皮頂無 門牌建物部分座落;中和路16號建物部分座落。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 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6.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