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1地號土地現為雜 草空地、部分建物(無門牌)。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雜草空地。 又本件拍賣土地因未經鑑界,無法確認地上是否有非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 坐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鄰地建 物占用,拍定後除該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得依現況點交。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