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及鑑定報告所示部分為雜木林地,部分供農業使 用,部分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 解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 應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違反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