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本案執行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25地號土地 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依況為債務人占有使用 等語。本件拍定後除現為產業道路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按現況點 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 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 用。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