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4-110地號土地大部分種植檳榔, 另有水泥通道、水溝設施、香蕉、雜木,部分堆放廢棄物,並有一棟鐵皮建物 (無門牌)坐落,土地鄰國姓鄉第四號公墓。債權人則具狀表示:土地上之地 上物均無法得知為何人所有,請求僅就土地部分執行等語。拍賣之土地查封時 由何人占有及其使用權源為何均不詳,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 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5.
本件土地上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之耕作人(第三人),如符合民法 第426條之
7.
107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土 地拍定後,土地上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土地之耕作人得提出符合前開法律規 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聲明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