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72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景觀樹木;第三人徐OO在場並開鎖入內,稱44建號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地政人員檢視,二樓涼棚及四樓全部為增建(編定為44─2建號),建物沿山坡建築,一樓為地下室,二樓為出入門戶,室內有部分壁癌,增建部分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之其他建物、景觀植物為共有人所有,土地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4.
拍賣之44─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其餘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