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9─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部分雜草,其上有水塔坐落,現況無臨路。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債權人請求僅執行債務人持分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本標別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別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本件分兩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