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履勘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雜木林,地勢陡峭,部分種植檳榔樹,明顯未經管理採收;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略為斜坡,部分陡峭,以約5米巷道出入。
4.
拍賣之土地上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5.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6.
本件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